第一条为加强学科建设,活跃学术气氛,促进与国际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和扩大我校的国际学术影响,规范授予国(境)外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聘请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誉教授是我校对外最高规格的荣誉性学术称号。授予对象主要是国外及港澳台著名学者、科学家,适当考虑知名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客座教授是我校设立的对外荣誉性学术岗位。聘请对象主要是国外及港澳台知名学者、科学家,适当考虑知名政治家、社会活动家。
第三条名誉教授的授予目的在于肯定国外及港澳台著名学者、科学家、知名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其它学术领域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事业做出的贡献,肯定其对我国经济发展和我校学科发展做出的贡献。客座教授的聘请目的在于肯定国外及港澳台知名学者、科学家、知名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做出的贡献。
第四条授予及聘请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经学校批准可以授予名誉教授称号:
1.国际上著名的学术权威和专家,学术造诣深厚,在某个学术领域取得过突出成就,做出过重大贡献;
2.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教授及相应的高级学术职务;
3.外籍人士对中国态度友好;港澳台人士关心祖国大陆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为加强我校国际学术交流、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并能够继续为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学校批准可以聘请为客座教授:
1.在国际上有较高学术声望,是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知名学者;
2.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教授及相应的高级学术职务;
3.外籍人士对中国态度友好;港澳台人士关心祖国大陆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与我校有良好合作关系。
第五条申请与聘任程序:
(一)各学院(部)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队伍建设的整体要求及本学院(部)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拟聘人选和书面申请,下载并填写申请表格,同时附拟聘人员的详细简历和公开出版的论著目录。
(二)拟聘学院(部)需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开展的合作、对学校可能做出的贡献等提出书面意见;经学院(部)教授委员会评议,由学院(部)教授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拟聘学院(部)的申报材料并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校长审批。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办理聘任证书,拟聘学院(部)负责筹备相应的授予仪式。
第六条为切实保证所授名誉教授和所聘客座教授的水平和此项工作的严肃性,应防止因任何不适当原因授予不具备条件的人士名誉教授称号或聘请其为客座教授。
第七条名誉教授与客座教授自聘任之日起,聘期五年。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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